某单位执法执勤车采购项目,A公司中标。由于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项目延期一个月还没签合同,但此时A公司中标的B款车型已经升级换代。那么,A公司能用升级换代后的新车型代替中标产品吗?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用新型号代替,因为延期一个月并不是中标供应商造成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管因为什么原因,中标车型的型号都是不能改变的。
更换产品型号属于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和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上述案例中,不能用升级换代车型代替中标车型。如果中标人以产品升级换代为由放弃中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将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
A公司感觉自己很冤枉,“放弃中标也不是自己愿意放弃的,而且我们已经和采购人协商好了,用更好的产品代替,为什么就不行。”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提醒供应商,“产品迭代”对于任何厂商都是很重要的事情,技术积累、供应链调整的过程也足够长,厂商在“产品迭代”之前,一般都会提前和上下游供应商、经销商做好沟通、协调,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好不要用即将换代的车型参与投标。
对于公务用车协议供货项目,入围车型进行更新迭代,普遍是可以将升级后的产品替代原型号产品的。但是,按项目实施的车辆采购项目,即使升级换代车型比中标车型配置、性能更优也不能替代。
可喜的是,3月1日后,如果车辆采购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经集中采购机构或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入围的汽车企业是可以用新产品代替入围产品的。